(2013)西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唐春亭与邹占平、崔玉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亭,邹占平,崔玉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唐春亭,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告邹占平,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崔玉坤,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春亭与被告邹占平、崔玉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春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邹占平、崔玉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邹占平、崔玉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邹占平、崔玉坤将位于莱西市龙口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以2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后,被告邹占平、崔玉坤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不协助原告办理了土地证过户手续。请求判令被告邹占平、崔玉坤协助原告办理莱西市龙口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土地证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邹占平、崔玉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邹占平、崔玉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莱西市龙口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号)以2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后,被告邹占平、崔玉坤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原告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及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房款,被告邹占平、崔玉坤接受了原告支付的款项,且协助原告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依照合同约定,被告邹占平、崔玉坤依法应协助原告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占平、崔玉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莱西市龙口路安居小区D4号楼东单元6楼东户房屋(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号)的土地证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速递费12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910元,由被告邹占平、崔玉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人民陪审员 臧雪言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