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谷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黄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谷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赵某某,女,出生于1986年12月27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居民。被告黄甲,男,出生于1985年8月18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甘谷县人民医院职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伏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黄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们是2006年认识,2011年5月双方约定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后经家人劝说下我于2011年10月18日和被告结婚。结婚后,被告有暴力倾向,多次殴打原告,但是原告一直忍让。在我怀孕期间被告也殴打,言语侮辱。2012年7月孩子出生后,矛盾更加加深,我一直一个人带孩子,但是原告不理解,让生活不能进行。2013年7月,被告在我给朋友酒吧帮忙的时候,将我打伤,之后不闻不问,也不道歉。现只好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并返还我装修房子及卖家电花费的费用。被告黄甲辩称: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然有小矛盾和冲突,但是夫妻感情较好,并且双方是相识长达6年之久才结婚的,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生下女儿之后,双方感情进一步加深。我认为生活中磕磕碰碰的小矛盾,没有严重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现孩子还年幼,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且我也舍不得原告,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和被告黄甲于2006年相识后,于2011年5月在双方的商议下,按照当地习俗订立了婚约,于2011年10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12年7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黄乙。婚初夫妻关系较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现原告认为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抚养孩子,并由被告返还自己花费的装修等费用。被告在庭审中认为,双方没有大的矛盾,没有影响到感情破裂的地步,且孩子年幼,故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举出了结婚证一本,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经质证,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甲之婚姻属于合法婚姻,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在双方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及时化解。在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双方应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克服。原、被告认识时间长,婚姻基础较好。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因生活事务发生矛盾,但是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及家庭,并且被告有努力改变的态度,加之孩子尚幼,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提出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有利于家庭和谐及子女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伏龙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