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张占文、李某故意伤害罪,张占文、李某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文,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邯山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占文,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存堂,系张占文伯父。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孙丹娜、殷学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占文、李某分别犯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占文及其辩护人张存堂、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孙丹娜、殷学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张占文、��某伙同张波、石好延、张永梅(均已判刑)多次在邢台市通往各县市的长途客车上利用兑换秘鲁币的手段分别骗取乘客王领娣、王晓迪、豆如增、由久阳等人财物。被告人张占文作案七起,涉案财物价值25184元。被告人李某作案七起,涉案财物价值23984元。二、寻衅滋事罪2010年9月13日和2011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张占文、李某伙同张波等人在邢台至浆水和邢台至威县的长途客车上,利用秘鲁币行骗时被乘客识破,便迫使乘客马月婷和闫丽国兑换,并强行从马月婷包内拿走现金1600元和把闫丽国项链、耳环(价值6485元)拽走。三、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2011年10月24日3时许,邯郸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发现曾在长途客车上行骗的犯罪分子,值班民警韩玉书带领协勤王朝阳在邯郸火车站广场北出站口根据群众指认,发现三名可疑男子并对其进行监视,当该三名可疑男子行至火车站天桥南侧约150米路西便道时,民警韩玉书亮明身份后与协勤王朝阳分别将两名可疑男子(张占文、李某)控制,另一名可疑男子(石好延)便持刀威胁民警韩玉书及协勤王朝阳,被告人张占文、李某见状开始挣脱,其中被告人张占文持刀将韩玉书划伤,之后与被告人李某逃跑,被告人石好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韩玉书的伤情为重伤。2013年9月9日、29日,被告人李某、张占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中被告人张占文赔偿被害人韩玉书现金人民币15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张占文依法进行惩处;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李某依法进行惩处。并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占文、李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占文、李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占文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占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张存堂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占文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且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第一起诈骗王晓迪的犯罪,其未参与;起诉书对其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属实,其未参与;对其他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孙���娜、殷学敏主要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诈骗犯罪中,受害人及多数同案犯均未指认李某,只有同案犯张永梅供述李某参与了该起犯罪;2、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的两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害人均未指认李某参与了这两起犯罪,同案犯中只有一人供李某参与过。且根据李永学、王秀芹证言2011年4月6日正值李某小婶丧葬期间,其正在家帮忙,不可能参与作案;3、李某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4、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出示证人李永学、王秀芹证言。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张占文、李某伙同张波、石好延、张永梅(均已判刑)在邢台市通往各县市的长途客车上利用兑换秘鲁币的手段分别骗取乘客王领娣、王晓迪、豆如增、由久阳、王素娟、张金环、李翠芳、王燕利、张景申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占文作��七起,涉案财物价值25184元。被告人李某作案六起,涉案财物价值1854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晓迪陈述,2010年7月7日5时许其和姐姐王领娣从邢台市汽车站附近上了邢台至南宫的长途客车,客车行驶十分钟左右客车上来一个个子较高,挺黑,看上去有点傻的年轻人,上车后他拿出一张秘鲁币给售票员要买票,这时客车上过来一个三十来岁男人说:你的钱从哪里来的?那名年轻人说:钱是台湾我爷爷给的。随后那个三十来岁男人说道,我用100元钱换你一张,再给你买张车票,然后有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过来看了看说这是英镑(秘鲁币),你太欺负人了,1张英镑可以换1380元钱,随后那名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用200元钱换了1张英镑(秘鲁币),看到这种情况其和姐姐王领娣拿出2100元现金换了11张英镑(秘鲁币),紧跟着那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地指着其的项链说用这个换可以给你10张,随后其和姐姐就用一个项链和一对耳钉换了12张,共计23张英镑(秘鲁币)。当客车行驶到任县附近时车上售票员让那个样子有点傻年轻人下了车,那几名人员也跟着下了车,后发现被骗,就来报案了。项链是黄金的,带有一个金佛,共大约10克左右,耳钉也是黄金的,大约1.75克。项链带有一个金佛是2010年5月份在山西晋城银都商城买的每克是308元现金。大约3800元钱,耳钉是2009年4月份左右买的,在山西晋城白云商城买的,每克220元钱,花385元买的。2、被害人王领娣陈述的内容和被害人王晓迪所述基本一致。3、被害人豆如增陈述,2010年9月9日8点左右,其和老伴儿杨保娥、儿子豆利峰、儿媳妇郄瑞静坐邢台至清河的长途客车到广宗县。车到平乡老县城时,上来一个男子坐在旁边,到常河镇时又上来三个男子,因为车上没座位,这三个男子就在车上站着。车又往前走了二三里地后,上来一个看着有点傻的男子,手里拿着一张外国钱要买车票,售票员说这种钱不能花,这时从常河镇上车的三个男子当中的一个男子说他认识这钱,是英镑,并对其说他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这种钱一张能换人民币1300元。然后又问那个傻子这种钱从哪里来的,傻子说钱是他爷爷从台湾带回来的,他从他爷爷那里把钱偷出来的。那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就从口袋里掏出1000元钱对傻子说“我用300元换你一张英镑,换不换?”那个傻子说换,这个银行的工作人员就换了5张外国钱。换完后这个银行的工作人员就让其也换点,并说能发大财,他今天带的现金不多,要不就把傻子的英镑全部换了,还一再保证如果换了,他可以帮其换成人民币。其看银行的人都换了,肯定是真的,就拿出4000元钱换了20张。那个银行的工作���员看其口袋里还有钱,就又劝其再换点吧,到威县后他帮其换成人民币,其就又拿1000元换了5张。这时车已经快到广宗县队家庄了,那个傻子先下车,没一会儿那个银行的工作人员忽然要下车,其就喊司机停车,并叫上儿子豆立峰一起下车去追那个银行的工作人员,这时挡着其不让下的两个男子也下了,那个银行的工作人员上了一辆白色小轿车,其和儿子快到车跟前时,从车上下来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其和儿子掉头往回跑,后他们就往东边开走了,其感觉上当受骗了,就打110报了案。经过辨认,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那个男子就是张永梅,看着有点傻的那个男子就是张波。4、证人郗瑞静陈述,2010年9月9日8点左右,其和丈夫豆立锋、公爹豆如增、婆婆杨保娥坐邢台至清河的长途客车到广宗县荆寨村去买二手农用车。车到平乡时,上来一个傻乎乎的男子��手里拿着一张外国钱要买车票,售票员说这种钱不能花,这时车上一个男子说他认识这种钱,这种钱是英镑,并说他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这种钱一张能换人民币一千多。这时有一个长得瘦瘦的男子拿出钱来和那个傻乎乎的男子换钱,其看到其公爹也拿钱来换,在其前面和后面有两个男子也在劝别人换钱,其感觉这是一伙骗子,就拿出手机拍了两段录像,在拍的过程中,前面和后面的两个男子说不让拍,在前面的那个男子还把手机夺走了,其又把手机夺回来了,后来这几个人先后就下车了,其公爹和其丈夫下车去追他们,下车后其看到路边的一辆白色轿车上下来两个人在追其公爹和其丈夫,他们跑到旁边一个工厂里后,那几个人才上了那辆白色的轿车开走了,然后就到公安局报案了。5、证人豆立峰陈述的内容和证人郗瑞静陈述基本一致。6、被害人王素娟陈述,2010年9月12日8时许,其坐邢台至威县的长途客车准备回老家,当车快到南和县城时,上来两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当时谁也对这两个人没有在意,紧接着又上来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穿着一件蓝色的上衣,好像是什么单位的工作服一样。车过南和县城后,上来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个小钱包,听说话傻乎乎的,上车以后就从小钱包里拿出一张外国钱要买票,售票员不收他的这种钱,此时在快到南和县城时上车的两个男子中的一个对这个傻子说“你把你的外国钱给我,我给你买车票。”这时,在这两个男子后面上来的那个穿蓝色上衣的男子说“我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这种钱我认识,这是英镑,100元这种钱能换人民币200元。”说完拿出银行的工作证来让别人看,然后又拿出1000元钱换了那个傻子一叠外国钱,此时车上的其他人也拿出钱来换傻子的外国钱,当���车上乱哄哄,其也拿出200元钱换了1张这种外国钱,这时在快到南和县城时上车的两个男子中的另外一个男子过来对其说“你多换点吧,一会我们一块到银行去兑换,这种钱很值钱的。”其听了以后就又拿出300元换了3张,这个男子说把你的金耳环也换了吧,说完就把其右边耳环摘了下来,其也想多换点,就把左边的耳环也摘了下来换了5张,换完以后就后悔了,再去找那个傻子时,这两个男子挡着不让去找,并说傻子已经走了,当时车上很乱,其也看不到那个傻子了,就拿出手机来打110报警,这几个人就下车跑了。7、被害人王燕利陈述,2011年3月17日8时许,其坐威县至邢台的长途客车准备到邢台市走亲戚,当车过了平乡老县城时,上来一个四十岁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个黑皮包,听说话傻乎乎的,上车以后就打开黑包包说“我要红票,我要红票”,并拿出一张外国钱,此时在旁边坐的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拿出100元说“我给你红票,你把外国钱给我”,在这个男子后面坐的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说“我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这种钱我认识,100元这种钱能换人民币1380元。”说完拿出银行的工作证在其眼前晃了一下,又拿出不知多少钱换了那个傻子一叠外国钱,然后就鼓动其也换点,其就先后拿出自己4200块钱换了23张外国钱,等换完钱后,那个傻子和那个银行的工作人员就下车了,此时有个胖乎乎的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手里拿把小刀坐在了银行工作人员原来坐的座位上,并说“把你换的钱收好,别让小偷给偷走,不用怕,我有刀子。”没过多长时间,这个胖乎乎的男子和刚开始换钱的那个男子一起下车了,车又往前走了一段后,有两个小伙子下车时说“赶紧报警吧,他们是骗子。”其就到公安机关来报案了。8、被害人由久阳陈述,2011年5月27日6时其从临西县吕寨乘上了临西县至邢台市的长途客车,当客车行驶到威县县城以西时,客车上上来一个挺黑,看上去有点傻的男子拿出一张外国币给售票员要买票,这时客车上过来一个三十来岁的男人说:你的钱从哪里来的?那个看上去有点傻的男子说:钱是台湾我爷爷给我的。随后那个三十来岁男人说道,我用100元钱换你一张,再给你买张车票,这时车上又有一个中年男子说你这不是欺负人,这是英镑,我给你200元钱给你买车票,随后客车上又有一个男子说:你是干什么的?那个男子拿出一个工作证,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这时他又问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这些钱是不是真的?那个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拿出一个验钞机对着那个外国币验了一下说这个钱是真的,随后那名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又拿出钱换了些外国币。并动员车上的其他乘客也换��,其禁不住诱惑就拿出人民币1000元钱换了5张外国币(秘鲁币)。换钱没多久他们就在威县县城以西下车,等他们下车后其就发现被骗,就来分局报案了。9、被害人张红霞陈述被骗过程和被害人由久阳所证一致,并证其拿出人民币400元钱换了2张外国币(秘鲁币)。10、被害人张金环陈述被骗过程和被害人由久阳所证一致,并证其先后拿出人民币5100元钱、一条18K白金项链、一条银质手链、一部白色诺基亚直板手机换了30张外国币(秘鲁币)。11、被害人李翠芳陈述被骗过程和被害人由久阳所证一致,并证其从身上拿出3000元钱换了15张外国币。12、被害人张景申陈述被骗过程和被害人由久阳所证一致,并证其先拿出1000元换了5张。后又拿出1100元换了六张。13、同案犯石好延供述,最先提出用秘鲁币进行诈骗的是张永梅和李某,具体是谁分工记不清楚了,只知道张波负责充当傻子,张永梅负责充当银行的工作人员,其和李某、张占文负责当托,每次诈骗用的车都是李某负责找的,车号记不清楚了,诈骗用的秘鲁币是李某找的,骗的钱一般都是张永梅或“小波”拿着。14、同案犯张波供述,2010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张永梅给其打电话,让其和他一块出去骗钱,随后其和张永梅、“文平”(张占文)、“胖燕”(石好延)我们四人开着一辆白色的汽车,一块来到邢台,按照事先的分工其负责充当傻子,张永梅负责充当银行的工作人员,“文平”、“胖燕”俩人负责当托,在邢台到南宫的长途客车上骗取了两个姐妹2100元钱,项链1条,耳钉1对。其把骗取的钱财给了同伙,具体是谁记不清楚了,平分了骗取的2100元钱,项链、耳钉是怎么处理的记不清了。15、同案犯张永梅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下旬具体时间���不清了,其和张占文、“小波”、“延哥”、“小静”五人开车来到邢台,车是“延哥”负责找的。按照事先分工其负责充当银行的工作人员,“小波”充当傻子,张占文、“延哥”、“小静”三人负责当托,在邢台周边的长途客车上用兑换秘鲁币的手段骗取了车上两位女乘客2100元现金,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诈骗的钱财都是“延哥”给我们平分的,诈骗的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也是“延哥”换成钱给我们平分了。2010年9月份的一天,其和张占文、“小波”、“延哥”、“小静”开车到邢台平乡县城,在平乡县城我们上了一辆长途客车,按照事先分工用兑换秘鲁币的手段骗取车上一位男乘客5000元钱。诈骗的钱财平分了。2010年9月12日用同样的办法其和张波、李某,还有张占文和石好延在邢台至威县的长途车上骗取一名女乘客人民币500元和两个金耳环。事后是石好延把金耳环处理了,然后把钱和平分了。经辨认,4号照片“小波”就是张波、7号照片“延哥”就是石好延、9号照片“小静”就是李某。11号照片就是张占文。16、被告人张占文供述,其和李某、张永梅、石好延先坐上一趟长途客车,等客车走上一段路后,由装扮成傻子的张波再上该辆客车,张波上车后,使用秘鲁币去购买车票时,按照事前约定,由我们先上去的四人中的一个当成托,去发现张波使用的秘鲁币是“英镑”,接着由四人当中一个所谓“银行工作人员”去检验“英镑”的真假,通过检验器检验是真的后,说一张百元面值的秘鲁币可以兑换人民币八九百块钱,随后由剩余的人员去购买并鼓动车上的乘客去购买秘鲁币,骗到钱或物后就找借口先后下车,后坐上跟在后面的轿车迅速离开。每次都是乘坐找的车辆过去。车有的是李某找的,有的是石好延找���。骗到钱后一般是平均分配。被告人张占文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的七起诈骗犯罪不持异议。17、被告人李某供述实施诈骗的过程与张占文所供一致,并供述每次去邢台都是乘坐找的车辆过去。有的是其找的,有的是石好延找的。车不固定,角色分配是张波一直是装傻子,张永梅是银行工作人员,其和张占文、石好延是托。骗到钱后一般是平均分配。使用的秘鲁币是其从尚北小丁那里买了两沓(每沓600元、100张,面值100),其他的都是石好延找的。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占文伙同张波等人分别于2010年9月13日、2011年4月6日在邢台至浆水和邢台至威县的长途客车上,利用秘鲁币行骗时被乘客识破,便迫使乘客马月婷和闫丽国兑换,强行从马月婷包内拿走现金1600元并把闫丽国项链、耳环(价值6485元)拽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贾冬涛证言,2011年9月13日5时30分其开冀E×××××长途客车从邢台市火车站广场出发,当客车行驶至邢台市祝村西侧时,上来一个长得有点黑,看上去有点傻的男子,上车后他拿出一张外国币要买票,这时车上过来一个三十多岁男子说:你的钱是外国币,我帮你买票,就在这时客车上又有一名男子说这种外国币一张换不止一百元人民币,并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然后这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就给了十五元钱,为这个傻子买了车票,并和这个傻子一起到车后面的座位上去了。后其还看到客车上还有一名四十来岁的男子劝客车上其他乘客都换那个样子有点傻男子的钱,其看到先后三名乘客都换那个样子有点傻男子的外国币,第一个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子换了他们的一些外国币,第二个是一个年轻小伙换了他们的一些外国币,他们三人换完他们的外国币没一会,客车刚行驶到邢台市贾村镇那个样子有点傻的男子就和那个在客车上劝他人换钱的男子一块下了车,没一会装银行工作人员的男子和帮傻子买票的男子一块也下了车,后来其才知道车上的乘客被骗的事情。2、被害人马月婷陈述,2010年9月13日10时许,其乘坐邢台至浆水的长途客车回家去,当车行至邢和公路德龙钢厂时,有个四十岁左右看着有点傻的男子上车买票,但买票时出示的是外国钱币,这时车上有个中年男子问这个有点傻的男子钱是哪里来的,有点傻的男子称是自己从爷爷那里偷的,爷爷是大老板。这个中年男子说你的外国钱币不能花必须上银行兑换人民币,愿意用一张100元人民币换一张外国钱币,说着便真换了一张。这时车上又有个男子指责这个中年男子占这个有点傻的男子的便宜了,并说一张外国币可以换不止一张百元人民币同时亮明自己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那个换钱的中年男子于是又���了有点傻的男子100元。之后那个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花了1000元向有点傻的男子换了五张外国钱币,并拿出自己的银行工作证让车上的乘客看,这时坐在其右边位置的一个男子看了看工作证说是真的,并说自己也想换些外国钱币同时劝其也换些外国币肯定能赚钱,此时最先说换钱的中年男子、银行的工作人员还有其右边的这个男子把那个有点傻的男子叫过来,说是要换钱,但谁也没有换,右边坐的这个男子继续鼓动其也来换钱,后来这三名男子把其围起来劝换钱,其感觉到这是个骗局,主动拿出100元送给他们,希望他们罢手,结果三名男子强行摁住其的手从手包内抽出1500元并塞给其八张外国钱币。后那个有点傻的男子就下车了,紧接着那个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要下车,其拽住他不让下车,此时又有一名男子拦住其将其的手拽开,那个银行的工作人员就下车了,其就想下车去找那个银行的工作人员,拦其的这个男子拉着其不让下车,并说外国钱是真的,到哪个银行也能兑换,此时在其右边坐的那个男子还有一开始换钱的男子就让司机开车,其摆脱后下车去追那个银行的工作人员,只见那个银行的工作人员上了一辆白色的轿车,跟着那辆长途客车往前走了。经辨认张永梅就是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并从其包内掏其1500元现金的那个男子,张波就是看着有点傻的那个男子,石好延就是坐在旁边的那个男子,张占文就是第一个帮那个傻子买票那个男子。3、被害人闫丽国陈述,2011年4月6日9时许,其从河北省平乡县常河镇坐威县至邢台的长客车来邢台,当车到老平乡县城附近时,上来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身上背个黑色包,听说话傻乎乎的,上车以后他从包里拿出一张外国钱要买票,售票员不收他的这种钱,此时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对这个傻子说“你把你的外国钱给我,我给你买车票。”这时,另一名男子说“我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这种钱我认识,100元这种钱能换人民币1380元。”说完拿出银行的工作证来让别人看,然后又拿出1000元钱换了那个傻子一叠外国钱,这时另外一名四十多岁的男子说,我这有仪器可以检验此钱真假,说着拿出一个像小手电一样的东西,开始验那个人的外国钱。此时车上的其他人也拿出钱来换傻子的外国钱,当时车上乱哄哄,其也拿出100元钱换了1张这种外国钱,这时帮那个傻子买票的男子对其说“你多换一点吧,一会我们一块到银行去兑换,这种钱很值钱的。”其说已经没钱啦,那个男的说你金项链也可以换,其说不换啦,那个男的强行将其的项链和项坠一起拽了下来,并强塞给其七张外国钱,其向他要,他一把推开其和另外三个男子一起下车,其拿出手机打110报警。4���同案犯张永梅供述,2010年9月13日是其和张波、石好延、张占文还有李某在车上骗了一个女乘客1000多块钱,但钱是这个女乘客主动给的,不是从她钱包里抢的,骗来的钱石好延给我们平分了。5、被告人张占文当庭供述对起诉书指控其的两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三、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2011年10月24日3时许,邯郸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发现曾在长途客车上行骗的犯罪分子,值班民警韩玉书带领协勤王朝阳在邯郸火车站广场北出站口根据群众指认,发现三名可疑男子并对其进行监视,当该三名可疑男子行至火车站天桥南侧约150米路西便道时,民警韩玉书亮明身份后与协勤王朝阳分别将两名可疑男子(张占文、李某)控制,另一名可疑男子(石好延)便持刀威胁民警韩玉书及协勤王朝阳,被告人张占文、李某见状开始挣脱,其中被告人张��文持刀将韩玉书划伤,之后与被告人李某逃跑,被告人石好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韩玉书的伤情为重伤。2013年9月9日、29日,被告人李某、张占文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占文、李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韩玉书现金人民币15万元、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证人王朝阳证言,2011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其在公交分局刑警一中队宿舍睡觉时,接群众电话称邯郸至广平的客车上有三个换假币诈骗的男子。随后其与值班民警韩玉书赶到火车站收费站附近我们见到了打电话的群众,他指认浴新大街上广场进站口向南50米处三个向南走的男子,其与韩玉书跟到浴新大街火车站天桥南150米左右跟上那二名比较瘦的男子,韩玉书说:“我们是公安局刑警队的,别动!”随即和韩玉书上前分别抓住他们两人欲带回办公室进行盘查。这时,他们同伙的那名胖子从��边跑来,边跑边说:“公安局的咋了,拿刀捅他!”随即该胖男子拿刀捅向其,其侧身闪了一下,顺手拿起铐子自卫时,被其抓住的那个人趁机挣脱开了,随后他们跑到韩玉书旁边解救另一同伙,其赶到韩玉书跟前,三人从韩玉书手上挣脱后一起向南逃窜,其见韩玉书手上流血后,随即向南追赶,追到浴新大街陵园路口向西约80米处陵园路路北,开车赶到的“大二波”、“小二波”帮忙一起将拿刀捅其的胖子抓获。2、受害人韩玉书陈述,2011年10月23日,其在单位(火车站站前派出所三楼刑警一中队办公室)值班备勤,24日凌晨3时许,一起值班的协勤王朝阳将其叫醒,说有人打电话说有三名男子经常在凌晨邯郸开往县里的客车上用假外币骗取客人的钱,现在这三名男子又过来了。其从装备包里拿出一副手铐给了王朝阳,接着又将一副手铐和警用手电、警棍装在裤兜��赶到现场。经指认其和王朝阳在那三名男子后面跟着,到天桥南侧路西150米处时,发现那名胖子站在墙根不走了,那二名瘦的男子还继续朝南走,其对王朝阳说咱一人一个,先将那两名瘦的控制住,再控制那名胖子。后两人就快步走到那二名比较瘦的男子旁边,并说:“我们是公安局刑警队的,别动!”他们见状要逃跑,其和王朝阳上前分别抓住了他们两人。这时,他们同伙的那名胖子从北边跑来,边跑边喊:“公安局的咋了,拿刀捅他!”因当时其抓住的那个人和其撕拽,没注意王朝阳那边怎么回事,只知道那两个人在和王朝阳闹,就在那时,在便道上从南开过来一辆车,边开边响喇叭。接着其抓住的那个人从其手中挣脱开向南跑了,他跑后,其感觉左臂发热,用手一摸,黏糊糊的,才知道被伤了,后其用右手捂住左臂在地下蹲了一会又起来向南跑去,到陵园路口西边时,看见王朝阳和超市的那两个小伙子在地上摁着一名犯罪嫌疑人。3、同案犯石好延供述,2011年10月24日凌晨3点多一点,其和“小劲儿”、文平在邯郸火车站售票厅前见了面。我们去用秘鲁币换取人民币,诈骗乘客钱财。在火车站售票厅前见面后,其和“小劲儿”带着张文平到火车站广场北口附近,沿浴新大街西侧便道往南走,想去邯郸开往临漳的车上找目标盗窃。走到天桥南50米左右,看见两个男的从其身边过去,一人一个,把张文平和“小劲儿”从后面抱住,嘴里说着什么。其就赶紧跑了过去,见张文平和“小劲儿”被拽着胳膊,摁着脖子。其从兜里掏出刀子,站在南面截住他们,面对面,左右比划着,大声说:“松开,松开,不松就拿刀子扎你!”这时,张文平和“小劲儿”开始挣扎。抓“小劲儿”的那人一只手被挣开了,说了一声:“刑警队的!��同时掏出了手铐,其一看是警察,扭头就往东南跑,警察赶上来,朝其抡了一手铐,跑到陵园路拐向西边,被抓住了。其拿的是一把多功能的小刀,能起啤酒,能剪指甲。4、被告人张占文供述,当时李某被抓住时,其本想上前去拉开他们,没想到刚回头走了几步也被抓住了,当时就懵了,刚开始时,其没动,后来听到石好延喊叫什么“弄死他”,同时他也从其身边向南跑过去,后来其看见李某和石好延都挣脱开跑了,其也想办法跑,就从裤带上摘下钥匙链,把钥匙链上的小刀打开,说“松开、松开,不松开就用刀子抡了。”在抡的过程中,将抓其的这个人给划伤了。5、被告人李某供述与张占文所供基本一致,并称抓住其的人让到局里再说,那时其没动,石好延在后面喊道:“干啥呢,弄死你”。当该人一手抓着其,另一只手从口袋里掏出手铐时,其挣脱开从汽车站北门跑了。6、邯郸市公安局(2012)年市公安局法医鉴字第(0101996)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韩玉书的损伤属重伤。7、公安机关证明证实,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张占文在其叔叔张九府的陪同下到邯郸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警一中队投案;2013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在其姐夫李德军的陪同下,到邯郸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治安行动队投案。另有被害人伤情照片、辨认笔录、估价证明、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文、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占文在诈骗过程中伙同他人强拿硬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占文、李某在接受民警盘问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其中被告人张占文持刀行凶,致人重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占文构成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构成诈骗罪、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罪及诈骗王领娣、王晓迪的指控,经查上述指控中仅有一名同案犯的供述称李某参与犯罪,没有受害人的指认,亦无其它证据相印证,且辩护人当庭提供证人李永学、王秀芹证言证实2011年4月6日李某亲属去世出殡,其在家帮忙,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占文、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占文、李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占文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辩护人所提李未参与第一起诈骗犯罪及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李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所提李某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等人事先预谋利用秘鲁币进行诈骗活动,并按照事先各自分工角色实施诈骗,事后平分赃款,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并非次要、辅助作用,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占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永青审 判 员 郜凤强人民陪审员 葛扬扬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