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钦立民裁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人民政府与刘德健、钦州市钦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人民政府,刘德健,钦州市钦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钦立民裁字第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涛,镇长。委托代理人区善光,钦州市钦南区那丽司法所干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德健。委托代理人颜济平,广西石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钦州市钦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谢向东,主任。上诉人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3)钦南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于2014年2月8日签收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上诉人没有按通知规定在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倩红审 判 员  黄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富丽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春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