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南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并先后生育儿子张某、女儿张某,但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因未能及时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特别是在本院两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并长期分居,依法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女儿张某由其抚养,儿子张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因女儿张某、儿子张某均已年满十周岁,经征求其意见,其愿随被告共同生活,考虑到两个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上学的实际需要及原告长期在外打工的实际情况,故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可由原告适当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带走嫁妆及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观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张某、女儿张某由被告张某某抚养,由原告王某某在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儿子张某抚养费1625元至其18周岁止,支付女儿张某抚养费1625元至其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冀 明代理审判员 杨锋增人民陪审员 居振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英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