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孟炎与程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炎,程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孟炎,1971年5月20日。被告程彦,1971年5月20日,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泰鑫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炎诉被告程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炎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炎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炎负担。审判员 饶智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