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张志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张志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东商初字第612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代表人:张连怀。委托代理人:陈璐。被告:张志定。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告张志定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称:被告张志定系上海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截止至2014年1月,被告已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60295.23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张志定归还欠款60295.23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户籍登记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晓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