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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民一初字第0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朱国有与董加鸿、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有,董加鸿,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民一初字第00354-1号原告:朱国有,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被告:董加鸿,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被告: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加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有诉被告董加鸿、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200000的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2200000的芜湖嘉鸿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渝林审 判 员  徐旭征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永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