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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调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孟七一与任娟慧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七一,任娟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调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孟七一,男。被执行人任娟慧,女。关于孟七一诉任娟慧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娟慧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孟赜名下的车牌号为×××小轿车过户到孟七一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