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调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孟七一与任娟慧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七一,任娟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调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孟七一,男。被执行人任娟慧,女。关于孟七一诉任娟慧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娟慧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孟赜名下的车牌号为×××小轿车过户到孟七一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