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张显志等与张国柱、刘辉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志,张国光,张亚凤,张亚梅,张国柱,刘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张显志,男,1937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原告张国光,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显志长子。原告张亚凤,1964年3月9日生,农民,汉族。系张显志二女儿。原告张亚梅,女,1966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张国柱,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刘辉,女,1969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志、张国光、张亚凤、张亚梅诉被告张国柱、刘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志、张国光、张亚凤、张亚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四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艳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