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付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付利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6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侯文荣,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旭光,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利民,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付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7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审 判 员 谢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