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宋继德与宋建设、王本亮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继德,宋建设,王本亮,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中民三终字第000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宋继德,委托代理人:陈召,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建设。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本亮。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柳占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想,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继德因与被上诉人宋建设、王本亮、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萧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继德一审起诉称:从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随宋建设在王本亮及安徽省宿州市安装工程公司(分包方)承接的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转包方)分包的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总承包方)的山西太原清徐县焦化厂、唐山三友碱厂、唐山首钢钢厂(曹妃甸港)、山东莒县浩宇焦化厂、天津达益钢厂工程等工地施工。宋建设除支付施工期间的生活费外,未支付应得工资,经多次催要宋建设均未支付。到2011年9月份宋建设才不得已打了欠条。请求法院判令宋建设、王本亮、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连带偿还劳动报酬9525元,王本亮承担连带责任,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在未付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宋建设、王本亮、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举证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的证据)。王本亮一审辩称:1、王本亮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且不应承担责任。王本亮承包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五个工地的部分工程,然后将所需提供劳务全部分包给宋建设,并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宋建设雇佣宋继德等人为其提供劳务,宋继德的工资由宋建设发放。王本亮只是按照合同约定与宋建设本人结算,宋建设所雇佣人员的劳务费如何支付由宋建设负责,与王本亮无关。2、五个工地的工程经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最后验收结算,根据宋建设提供的工作量,宋建设应领取劳务费1708045.17元,此款已由宋建设签字领取。而王本亮实际付给宋建设1836060元,超付128014.83元。宋建设又向王本亮借款158800元。宋建设拖欠宋继德的工资,应由宋建设本人负责。宋继德起诉王本亮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适格,且无事实或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宋继德对王本亮的诉讼请求。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一审辩称:其与宋继德不存在雇佣关系,与宋继德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不认识宋继德,更不可能和宋继德发生劳动报酬纠纷。安徽省宿州市安装工程公司(单位名称曾更改为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本亮自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承揽了山西太原清徐县焦化厂、唐山三友碱厂、曹妃甸首钢钢厂、山东莒县浩宇焦化厂等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严格履行了合同条款。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已付清了王本亮各项工程款,没有拖欠情况,这些有王本亮本人认可及宋建设的书证证明。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不认识宋建设,也不了解其手下民工身份,宋继德没有证据证明在其承揽的工程中干过活以及在哪项工程中拖欠宋继德多少钱。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与宋建设没有任何关系,不欠王本亮工程款,王本亮与宋建设之间也不存在拖欠情况。宋继德为宋建设提供劳务,其劳务报酬应由宋建设本人支付。宋继德起诉要求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宋继德对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的诉讼请求。宋建设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查明: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王本亮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继德从2009年2月至2011年9月随宋建设打工。2009年3月23日至2010年8月30日期间,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分包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承包的管道安装等工程,并将该工程的劳务等工程分包给宋建设,2009年4月至2010年7月,王本亮与宋建设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宋建设雇佣了宋继德等人在该工地上施工,宋建设支付了宋继德施工期间生活费。该工程完工后,于2011年5月至9月间进行了工程结算,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将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王本亮分包工程的工程款170余万元,全部交付给王本亮,宋建设也从王本亮处领取了其所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款项及其他款项183余万元。宋建设没有将该款中宋继德的劳务报酬9525元支付给宋继德,2011年9月11日,宋建设为宋继德出具了工资欠条,但此欠款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宋建设雇佣宋继德施工,所欠宋继德的劳务报酬未付,为宋继德出具了工资欠条,宋继德与宋建设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故宋继德要求宋建设偿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予以支持。王本亮将其分包工程的劳务等工程分包给宋建设,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已全面履行,王本亮已付给宋建设所签劳务分包合同的全部合同款项,其中包括宋继德的工资,故宋继德仍要求王本亮承担给付其工资的连带责任,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出具的付清王本亮工程款的相关证据,王本亮予以确认,宋继德未提供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及数额,故宋继德要求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宋建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所欠宋继德的工资9525元;二、驳回宋继德对王本亮、河北安装工程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宋继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宋建设承担。宋继德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王本亮以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该合同签订时尚未成立,该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故宋建设仅是王本亮的代工工头,且王本亮与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的部分合同在签订时工程已竣工。因此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与王本亮之间、王本亮与宋建设之间均是违法分包关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王本亮、宋建设应对宋继德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2、王本亮称其已足额支付宋建设工程款,未得到宋建设的印证且无证据证明。3、一审法院认为宋继德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及数额是举证责任分配不正确,应由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宋继德二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王本亮、宋建设承担连带责任。宋建设二审未作答辩。王本亮答辩称:1、其为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并进行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其将所需劳务分包给宋建设,并按合同约定与宋建设个人结算。其与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宋建设雇佣宋继德并欠宋继德的工资与王本亮无关。2、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已与王本亮结清了工程款,王本亮已按宋建设提供的工程量与宋建设进行结算。宋建设在其答辩状中已承认工程量属实,王本亮已与其结清了工程劳务费。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答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其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不拖欠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宋继德上诉称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违法分包没有证据,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继德、王本亮、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也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经二审审理查明:2009年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将其山西太原清徐县焦化厂、唐山三友碱厂、唐山首钢钢厂(曹妃甸港)、山东莒县浩宇焦化厂、天津达益钢厂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王本亮。王本亮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宋建设,2009年4月至2010年7月,王本亮与宋建设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宋建设雇佣宋继德等人在上述工程的工地上施工。王本亮于2010年7月30日成立了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并以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补签了其分包该公司的上述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经结算,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将王本亮分包工程的工程款170余万元,全部交付给王本亮,王本亮将宋建设劳务分包的工程款等款项183万余元(包括宋建设签字认可的唐世龙领取的款项)给付给宋建设。宋建设拖欠宋继德的工资9525元,宋继德多次催要未果。2011年9月11日,宋建设为宋继德出具了工资欠条,但至今未付。为此,宋继德于2013年5月10日起诉要求宋建设偿付劳动报酬9525元,王本亮承担连带责任,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在未付清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谁是给付宋继德的劳务报酬的主体;2、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王本亮应否承担给付宋继德劳务报酬的连带责任;3、宋继德上诉提出的其他问题。(一)关于谁是给付宋继德的劳务报酬的主体的问题。宋建设雇佣宋继德在王本亮分包的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务工,宋继德按照宋建设的要求完成工作,宋建设给付宋继德劳动报酬,宋继德与宋建设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宋建设拖欠宋继德工资未付,为宋继德出具工资欠条后仍不支付该款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宋建设与宋继德之间形成的争议属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宋建设应当向宋继德支付该款。一审判决宋建设承担给付宋继德劳动报酬款的责任正确。(二)关于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王本亮应否承担给付宋继德劳务报酬的连带责任的问题。宋继德与王本亮、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且王本亮、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所举证据,能够反映王本亮已向宋建设、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已向王本亮足额支付了工程款,且宋建设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故宋继德要求王本亮承担连带责任、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在未付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予以驳回正确。(三)关于宋继德上诉提出的其他问题。1、关于一审认定王本亮提交的证据是否错误的问题。王本亮提交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等证据,虽然反映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晚于其与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时间,但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成立后,对此前其法定代表人王本亮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未提出异议,且王本亮已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与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及宋建设进行结算,各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宋继德以砀山县源利机电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尚未成立为由,认为王本亮提供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真实、不合法,应不予认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在本案的适用问题。《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发布实施,该办法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建设领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文件,且该办法第十条是规范未按约定结清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先行垫付;第十二条是规范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与本案中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向王本亮,王本亮向宋建设结清工程款后,宋建设与宋继德结算并向宋继德出具了欠款凭证却拒不支付该款的情形不一致。故宋继德以此为据请求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王本亮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宋继德是否承担证明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及数额的责任问题。王本亮所举证据反映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向王本亮、王本亮向宋建设结清了工程款,且宋建设予以认可,对王本亮、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来说,就工程款是否结清的证明责任已完成。而宋继德对王本亮所举证据持有异议,一审法院将提供反证以证明河北安装工程二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及数额的责任分配由宋继德负担正确,宋继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不当,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宋继德上诉提出的意见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宋继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