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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管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平,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824号申请执行人��管平,女,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琪,男,1967年11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管平与被执行人王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琪于2013年8月27前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王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琪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定光村定东组的产权证号为肥东035517的房产。二、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