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艺一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麦格尔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山市艺一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麦格尔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艺一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法定代表人:戴亚晓。委托代理人:范新艳,该公��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麦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法定代表人:吕法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山市艺一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一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麦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尔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艺一代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与再审申请人因支票被诈骗案属于同一案件。一审时,由于再审申请人没有实质性损失,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一审后,公安机关确定再审申请人被诈骗案有犯罪事实发生,已于2013年7月19日正式立案。此案的涉案人员有严培强、叶伟华和毛成竹。毛成竹隐瞒身份和支票用途事实,非法取��支票,不享有支票权利。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时提交了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的原件,二审称未收到与事实不符。请求根据事实重新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艺一代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麦格尔公司是否享有向艺一代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案涉支票被拒绝承兑的情况下,麦格尔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艺一代公司行使追索权。艺一代公司主张麦格尔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麦格尔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艺一代公司提供的《立案告知书》仅能证明公安机关就其被诈骗一案已立案展开侦查,且其抗辩主张是受严培强���毛成竹的欺骗开具案涉支票,并未举证证明麦格尔公司符合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一审对艺一代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认定麦格尔公司有权向艺一代公司行使追索权,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艺一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艺一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