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3342-3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萍红、康俊勇、易名芳等三十二人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红、康俊勇、易名芳等三十二人,深圳市网商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3342-3373号申请执行人李萍红、康俊勇、易名芳等三十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商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梅。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纠纷三十二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3)4431-4438、4440-4454、4456-44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商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115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聪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