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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董鑫与姜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鑫,姜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董鑫,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相根,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万楼,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伟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鑫诉被告姜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鑫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董鑫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