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董鑫与姜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鑫,姜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董鑫,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相根,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万楼,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伟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鑫诉被告姜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鑫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董鑫负担。审判员 徐一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