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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陶成斌与苍真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成斌,苍真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初字第388号原告:陶成斌。被告:苍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成斌诉被告苍真刚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成斌撤回对被告苍真刚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陶成斌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车延滔代理审判员  胡 爽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