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范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汉阳刑初字第0019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范某采取冒充棋牌室业主,以购买香烟为由,要求烟酒副食店业主将香烟送至其指定的棋牌室,再趁机携带香烟逃离现场的方式,分别在武汉市汉阳区、江岸区等地5次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982元,具体事实如下:2013年3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风情镇足够棋牌室内,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蒋某价值人民币3710元的黄鹤楼牌香烟10条。2013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在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街喜客茶楼棋牌室内,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夏某价值人民币3105元的黄鹤楼牌香烟9条。2013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范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雨禾园棋牌足浴馆内,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丁某价值人民币2589元的黄鹤楼牌香烟9条。2013年6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在武汉市江岸区交易街附近王姐棋牌室内,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葛某价值人民币2747元的黄鹤楼牌香烟9条。2013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在武汉市江岸区友缘茶社棋牌室内,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价值人民币3831元的黄鹤楼牌香烟12条。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范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59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蒋某、夏某、丁某、葛某、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通话清单,物证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598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能积极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二、被告人范某的退赃款人民币15982元,发还给蒋灵人民币3710元,发还给夏涛人民币3105元,发还给丁启华人民币2589元,发还给葛赞人民币2747元,发还给杨杰人民币38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