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藤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武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海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藤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武海��绰号“士头”),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藤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武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武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武海将一支长约47CM的“来福枪”收藏于藤县金川六街10号一楼一办公桌内。2013年10月25日19时30分许,公安民警从上述抽屉中当场查获该“来福枪”,并予以扣押。经梧州市公安局鉴定,被缴获枪支可发射制式12号猎枪弹,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武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韩某荣、黄某杰、吴某斌、陈某的证言,藤县公安局的现场搜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梧州市公安局(梧)公(刑)鉴(痕)字(2013)第07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藤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黄武海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武海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武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一支,根据刑法规定,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黄武海在归案后及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武海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及其具有的��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依法对黄武海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武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二、缴获的枪支一支,由藤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