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4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叶兆言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兆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4646号原告叶兆言,男,1957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茜,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叶兆言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逊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兆言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兆言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叶兆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汉东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