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宁夏西吉县新华书店与马福吉、马全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新华书店,马福吉,马全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新华书店。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马军贵,该书店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斌,宁夏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福吉,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宁夏西吉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全有,男,1949年2月16日出生,回族,宁夏隆德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新华书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新华书店的委托代理人罗永斌,被上诉人马福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全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被上诉人是否欠上诉人房租及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房租费的标准是多少不清楚;被上诉人是否拖欠上诉人的房租费?欠多少?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受理费2657元,退还给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新华书店。审判长 马晓红审判员 米 峰审判员 马 萍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郤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