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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张良坤、曲某抢劫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菏刑监字第3号原审上诉人张良坤、曲某抢劫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2012)菏刑二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认定张良坤、曲某犯抢劫罪,判处张良坤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曲某有期徒刑三年。该裁定已生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