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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扎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韩金宝与格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宝,格日勒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扎民初字第724号原告韩金宝,男,2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格日勒图,男,2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韩金宝诉被告格日勒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200.00元,并支付逾期合法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2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国彬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金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格日勒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1年12月7日被告格日勒图从原告韩金宝处借款人民币5200.00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12年10月6日之前还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格日勒图拖欠原告韩金宝借款人民币520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格日勒图于2014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韩金宝借款人民币5200.00元,并自2012年10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格日勒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道尔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