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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杨敬远与杨从菊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远,杨从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0621号原告:杨敬远,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杨从菊,男,194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敬远与被告杨从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敬远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敬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