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长岭县实得利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与秦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实得利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秦长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553号原告长岭县实得利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友祥,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长志。原告长岭县实得利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岭县实得利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审 判 员 孙恒斌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