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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邝二峰与姜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二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648号原告邝二峰,男,汉族,1986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红涛、钱俊伟,系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宇。原告邝二峰(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姜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姜宇返还原告所交纳房屋租金18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姜宇的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邝二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朝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