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黄光铃与陈子潘、许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铃,陈子潘,许秋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黄光铃。委托代理人徐友增、缪欣,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潘。被告许秋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铃与被告陈子潘、许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光铃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光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为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梓安审 判 员 张仲琅人民陪审员 黄 铃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阚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