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0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钱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钱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0371号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责人褚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玲玲,女,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兵,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钱新,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钱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月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