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特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杨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特字第00078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赵政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逢祺,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杨飞,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府谷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杨飞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申请人。审判长 谢 玲审判员 赵一平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卞世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