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仁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仁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1043号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18号6楼。组织机构代码62201007-8。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洪,男,1979年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吴燕,女,1982年2月28日生。被告:马仁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仁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仁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永建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艺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