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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民巡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雨与被告袁宁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雨,袁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巡初字第41号原告杨春雨。委托代理人吴格,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83********,汉族,法库县司法局柏家沟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住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2-3组130号被告袁宁。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了原告杨春雨与被告袁宁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哲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春雨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杨春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哲英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古 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