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与李财忠、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财忠,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暨被告:李财忠,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暨原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琥,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宏,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暨被告李财忠与被告暨原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静寂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财忠与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财忠与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李财忠撤回起诉;二、准许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各10元,各减半收取5元,分别由李财忠(已准予免交)与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各自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