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物业有限公司与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物业有限公司,邵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黛艳,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华,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沧保税港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开兴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柯阳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