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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孙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张某某,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男,1976年8月3日,汉族。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林霞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