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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8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832-1号原告:闫某,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某,女,1976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闫玉林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