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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外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张莉娅与王阿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娅,王阿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外初字第18号原告:张莉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国权。被告:王阿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娅诉被告王阿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娅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莉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莉娅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琨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