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贵霞与郭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霞,郭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张贵霞,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殿凯,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亮,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原告张贵霞诉被告郭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贵霞诉称:2013年10月4日至2013年11月8日期间,郭亮组织我和其他数名农民工在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的多处地点建设民宅,期间郭亮没有足额支付劳务费,共拖欠我3120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郭亮支付劳务费3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郭亮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张贵霞所诉被告为郭亮,但其提交的劳务费欠款证据显示的签名人是“郭海亮”,与张贵霞所诉的“郭亮”不符,故张贵霞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贵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