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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何吉兴与杨玉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吉兴,杨玉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人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何吉兴,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杨玉玲,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何吉兴与被告杨玉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何吉兴于2014年3月1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吉兴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