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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陶发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陶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7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熊某某(系李某某的姑婆),汉族,1953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陶发文,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陶发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蕾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秋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