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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商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祝志良与浙江钱能燃油有限公司、陈永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钱能燃油有限公司,祝志良,陈永华,王成燕,曹金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商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钱能燃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志良。原审被告:陈永华。原审被告:王成燕。原审被告:曹金渭。上诉人浙江钱能燃油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祝志良及原审被告陈永华、王成燕、曹金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商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浙江钱能燃油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钱能燃油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