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充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四川某酒厂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某酒厂,吴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四川某酒厂。被告吴某。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某酒厂诉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四川某酒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酒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某酒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跃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吉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