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一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松范与文登市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南庄村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范,文登市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南庄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刘松范,城镇居民。被告文登市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南庄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文登环山办西南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承欣,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范与被告文登市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南庄村居民委员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四年三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