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志明诉被告李海霞、李志远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明,李海霞,李志远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杨志明,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吴喜云,睢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霞,女,1978年6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李志远,男,1955年生,汉族,住所地同上。原告杨志明诉被告李海霞、李志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根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