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高某某,女,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彦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志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