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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恢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新四与郝晓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四,郝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恢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四。被执行人:郝晓东。本院在执行朱新四与郝晓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04)西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士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付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