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恢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新四与郝晓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四,郝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恢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朱新四。被执行人:郝晓东。本院在执行朱新四与郝晓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04)西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士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付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