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殿江与农安县农安镇南关村村委会土地补偿款支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江,农安县农安镇南关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王殿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农安县农安镇南关村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殿江与被执行人农安县农安镇南关村村委会土地补偿款支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