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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郑清荣、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荣,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郑清荣,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郑一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惠玲,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钰琳,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荣与被告漳平市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清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郑清荣负担。审 判 长 张  清  辉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烨(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