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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民二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亚伟与孙新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伟,孙新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民二初字第1742号原告赵亚伟,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胜松,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新靓,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建钢,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伟与被告孙新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2070元,由原告赵亚伟负担。审 判 长 ���昌晓艳审 判 员 白    鸽人民陪审员 高    予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