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民二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亚伟与孙新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伟,孙新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民二初字第1742号原告赵亚伟,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胜松,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新靓,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建钢,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伟与被告孙新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2070元,由原告赵亚伟负担。审 判 长 ���昌晓艳审 判 员 白 鸽人民陪审员 高 予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