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