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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