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与张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张衡,秦慧慧,张以明,张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1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负责人:徐宪强,行长被执行人:张衡,农民。被执行人:秦慧慧,农民。被执行人:张以明,农民。被执行人:张芳香,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陶县支行申请执行张衡、秦慧慧、张以明、张芳香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定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凤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永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